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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08-10-27 16:50

  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从即日起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下列产品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
   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是针对目前我国出口增幅回落,外贸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增加的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积极回应当前广大外贸企业发出的困难呼声、帮助其渡过难关的一项实际行动,是检验检疫系统切实履行好“把关和服务”职能的最新表现。
  进出口直通放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口岸通行速度,减少通关环节,对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变内地、口岸二次申报为在内地一次申报。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可实现快速通关,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诚信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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