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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评论员:以扎实的信息公开为改革发展赋能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9-04-25 16:21

  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单纯的信息发布,而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机关职能、行政处罚决定等十五类信息以及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取消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需要”前提,对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修订前的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深度,还是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和便利性,较公众期待都有一定距离。综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公开范围、提升了公开数量,并且优化了流程、对公开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融合了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彰显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的与时俱进和深化,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的现实需求。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一项最基本要求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明确“各级政府一定要时刻绷紧政务公开这根‘弦’,主动回应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监督政府”。条例在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信息类别、情形基础上,强调要“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是对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具体化,并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突破“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找麻烦”的旧思维,主动作为、自觉而为。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打造法治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基本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实际上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便民服务,通过优化流程改善政府办事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加快建设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是新时代广东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集成工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方向。各级政府要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推动条例落实,通过扎实可见的公开实效,塑造营商环境竞争力,增强地方发展“软实力”。

  身处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数据。推动政府可公开信息规范化和主动系统公开,关联着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百姓生活的各方面需求,是促进信息共享、跨越“信息鸿沟”、发展信息产业的必然要求。2016年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指出,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取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需要”门槛,有助于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开放信息对促进数据流动和推进政务大数据分析应用的重要作用,通过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助力广东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引领信息化和数字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化发展不仅成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且也是大数据时代一个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洞察和把握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充分认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必然性、必要性,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感,为法治政府、数字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新时代广东改革发展赋能。

  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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