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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9-07-10 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36号)要求,推动有关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商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市住房建设局)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提升便利化水平

  (十六)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市商务局、财政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深圳海关、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市商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四)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市商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五)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市口岸办、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二十七)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八)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二)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四)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市市场监管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三十五)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三十六)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七)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市教育局、公安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三十九)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的沟通请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争取有关改革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实施。

  (二)加强权限下放和承接工作。对涉及国家、省级层面的权限下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的沟通衔接,争取有关权限尽早下放。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增强主体责任,在人员、经费、培训、办公场所等方面做好承接工作保障,确保有关权限有效承接。

  (三)强化统筹协调。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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