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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咨询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02 16:20

(深检通〔2013〕228号)

各分支局、机关处室、办事处,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规范深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局通关处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口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对外开放口岸、特殊监管区、综合类集中查验场(库)、邮包快件监管场所、跨境开放合作区域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

  专业类集中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按照《深圳地区进出境专业类货物检验检疫集中查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基本标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等,以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检验检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五条 深圳局通关处是深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对深圳地区建设项目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制定不属于深圳局下属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管辖的新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规划,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审核分支机构制定的所辖区域建设项目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分支机构是所辖区域建设项目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检验检疫设施前期准备、规划、建设、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深圳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参与对建设项目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审核,并对主管业务范围涉及的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情况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章 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涉及检验检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动向,提前介入,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规划建设单位做好检验检疫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的功能、设计规模和检验检疫工作需求,对规划单位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功能、设计规模、总体规划和预测的业务量等,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并报深圳局。

  规划方案内容包括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业务流程、基础和监管设施规划布局、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后勤保障需求等。

  第九条 深圳局通关处及时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分支机构制定的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报深圳局领导。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深圳局批准的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协调规划单位将有关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深圳局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规划建设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质检总局和深圳局的有关建设标准及要求,对已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的检验检疫工作规划方案进行细化,制定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深圳局。

  实施方案应细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明确检验检疫设施的位置、面积、规模和建设要求,提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和进度等。

  第十三条 深圳局通关处及时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分支机构制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报深圳局领导。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深圳局批准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配合规划建设单位做好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深圳局报告。

  第三章 检验检疫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有关建设项目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完成后,及时将建设情况报深圳局并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深圳局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专业查验监管设施、指定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等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设施建设符合要求的,可同意专项验收;尚需整改的,可原则同意专项验收,但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有关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成后,分支机构应将专项验收整体情况和专项验收报告报深圳局。

  第十七条 深圳局根据专项验收整体情况和专项验收报告,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对建设项目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进行验收。深圳局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验收。

  第十八条 对专项验收时检验检疫设施已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深圳局派员参加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深圳局致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整改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质检总局和深圳局的有关建设标准及要求,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完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已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后续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无法保障检验检疫工作正常开展的,及时将情况上报深圳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地、设施、设备和用房等备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对现有设施进行拆除、改造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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