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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政策咨询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29 14:07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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