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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管理规定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3-02-2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本建设、修缮(包括维修、装修、改造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监督工程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检验检疫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和深圳市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结合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检验检疫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是指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基建办、机关服务中心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含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规定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审核人员,是指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基建办、机关服务中心或社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含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从事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深圳检验检疫局工程造价管理推行编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实行工程实施单位、监察审计室和社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含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度。
  第四条 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内容包括被审核单位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施工预算、竣工结算。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审核权限及审核时间暂定如下:
  (一)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审定;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由深圳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审定。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造价10万元至10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负责初审,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审定;工程造价10万元至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由深圳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初审,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审定。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由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会同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或机关服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一般工程项目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项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审核时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委托工程监理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由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工程实施管理部门。
  委托的社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审核人员须具工程预结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保证预算、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审核结果最终以工程结算为准。
  第八条 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核人员进行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机关服务中心和使用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深圳检验检疫局审核人员必须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 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合同或计划等情况;
  (二) 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如被审核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
  (三) 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
  (六)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七) 建设、修缮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收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进行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 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
  (四) 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 材料费用资料;
  (六) 取费资料;
  (七) 付款资料;
  (八) 有关证照;
  (九) 工程量计算书;
  (十) 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 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 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 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 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 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 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定价;
  6、 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 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 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 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 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 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机关服务中心、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 分部或分项工程各项目;
  (二) 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 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 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 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 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 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遇到如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证据、资料:
  (一) 变更工程设计;
  (二)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 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四) 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 变更工程项目的性质;
  (六)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 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 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被审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一) 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 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 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一) 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 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 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 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定额取费标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大型工程项目的审核根据深圳检验检疫局党组的要求成立工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深圳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牵头,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基建办和机关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审核人员在审核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有关各方包括施工单位举行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任何一方对审核结论有异议,可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最终达成一致;如果各方都对审核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和结算的审核报告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书》;在出具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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