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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19 17:46

  为加强休闲船舶安全管理,保障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与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定位相符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沿海旅游环境,制定一部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为此,受深圳市的委托,深圳海事局起草了《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24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大鹏半岛当地居民自有船舶中,存在大量证照不齐和无牌无证船只载客经营的情况,其中大部分是渔业用途的玻璃钢快艇;而且上述船只散布于大鹏半岛沿岸20多个临时上下客点和简易码头,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游客上下船和在海上航行的安全难以保障。

  二是海上休闲船舶缺乏管理规范。目前有关船舶载客运输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对象仅限于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对于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授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资质的具体管理办法。广东省目前对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安全管理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合法经营的诉求一直无法满足。国内一些沿海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如辽宁省以及秦皇岛、厦门、广州、珠海、惠州、三亚等沿海城市均出台了沿海旅游运输或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对载客12人以下小型客船运输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是现行有关规定操作性不强还需细化。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2011年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55号),仅对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加以规范。对此,有必要结合深圳市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以便管理操作。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休闲船舶安全管理,保障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与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定位相符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沿海旅游环境,制定一部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晰,填补以往法律空白。《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载客十二人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纳入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同时,《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允许开放渔业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鉴于目前深圳市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主要包括了普通小型船舶和渔业船舶,有必要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上述两类船舶进行整合规范。为此,《管理办法》明确该规章适用于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对于载客量十二人以上的船舶适用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即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海上休闲船舶的运营安全进行规范,着重强化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海上休闲船舶的边防管理,宜由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管理。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载客十二人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纳入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同时,《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允许开放渔业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鉴于目前深圳市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主要包括了普通小型船舶和渔业船舶,有必要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上述两类船舶进行整合规范。为此,《管理办法》明确该规章适用于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对于载客量十二人以上的船舶适用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即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海上休闲船舶的运营安全进行规范,着重强化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海上休闲船舶的边防管理,宜由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管理。

  (二)管理思路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许可制度。 关于对海上休闲船舶的管理思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载客十二人以上的客运船舶运输实行质资许可制度及企业化经营为主的管理制度,其他城市制定的有关载客十二人以下休闲船舶的管理规定也以质资许可及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管理手段;《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对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也是以质资许可及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管理手段。鉴于《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目前难以做到质资许可及企业化经营管理。为此,《管理办法》对休闲船舶的管理采取了告知性备案、加强日常监管以及全面放开允许个人、法人经营的管理思路。关于备案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运输经营未有规定,深圳市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个人或组织只需进行商事登记后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其营业执照不登记经营范围,这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事后监督管理带来困难。为此,《管理办法》规定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经营人从事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交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向经营人出具备案回执,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相关经营人的情况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从事休闲活动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做出硬性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休闲船舶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运营安全管理,解决深圳市目前休闲船舶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管理办法》从船舶、船员、停靠码头设施等方面对经营人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经营人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二是使用的船舶应当适航,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及相关证书;三是配备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是具有可供安全靠泊、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且上述码头或浮动设施应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五是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六是配备相应的通讯、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各相关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对休闲船舶经营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上述经营条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明确了部门间的管理职责,加强协同管理。 休闲船舶经营活动涉及陆地与海上、普通客船与渔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能、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管理办法》对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休闲旅游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水域外的船舶停靠码头、浮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分别对休闲旅游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及船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三是明确区政府落实辖区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休闲船舶停靠码头或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强化了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明确休闲船舶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做好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管理办法》对休闲船舶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每月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备查;二是明确其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确保持续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三是明确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为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四是明确其应当做好游客上下船秩序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对使用非自有码头、浮动设施接乘游客的,应当与码头、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是明确其使用休闲船舶出航的航行规则、不得出航经营的情形以及船舶停泊的要求;六是明确其每三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备查等。(深圳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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