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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2-07-27 18:08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长期以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部监督不明晰,出现“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针对该现象,《条例》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做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深圳还对安全总监的条件资质作出明确要求,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备相关专业学历与职称,且拥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举报查证有奖发生事故单位要公开道歉

  为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安全生产,《条例》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奖励。

  《条例》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条例》作出了系列细化要求。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要暂停使用。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拒不改正将连续处罚 行业采取严格职业禁入

  有法可依的同时,还需落实细节,确保法律法规切实施行。

  为保障《条例》能够起到行业规范作用,《条例》指出,违反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与此同时,《条例》还制定有严格的职业禁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重大、特别重大类型,主要负责人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源: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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