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1-07-01 15:51
答:您好!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可申请赴港澳逗留签注。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来源:市公安局)
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备案号:粤ICP备19001328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 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394325 传真:0755-83394409 网站标识码:4403000054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24号
建议您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体验更好的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