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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货物被海关送交化验中心化验,但化验结果我司认为有出入,是否可以申请复验?另外可申请几次复验?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5-08-28 10:37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中国口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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