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5-03-25 17:20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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