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0-11-25 09:54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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