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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圳口岸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08-10-27 00:00
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口岸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和省口岸办关于《广东省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精神文明建设,塑造口岸良好形象,从2008年起,在全市各口岸统一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为深入持续地开展好此项活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深圳的口岸建设和口岸开放取得了巨大发展,已经形成了陆路、海港、空港口岸全方位开放的口岸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从总体上提高口岸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深圳口岸的整体形象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把口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口岸管理,优化口岸环境,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口岸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是增进口岸单位之间了解、团结,形成互相支持、协作和发挥口岸整体效应的有效途径;是树立口岸行业新风,推进口岸廉政建设和创建和谐口岸的重要手段;是向国际和国内先进城市与口岸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效、安全、廉洁、和谐”的口岸为目标,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深化廉政共建”为主线,以共建活动为抓手,在全市各口岸形成“自建为基础、自建带共建、共建促自建”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促进各口岸相关单位的和谐;通过先进典型的表彰、宣传和经验的总结推广,打造推动口岸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载体;通过共建和自建的相互促进,形成口岸工作合力,使口岸队伍在协作配合、执法水平、服务意识、廉政建设、人员素质等方面实现新的提升,力争多个口岸成为第一批全国文明口岸。
二、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原则和形式
(四)活动的对象和范围。
活动的参与对象包括:各口岸区域内的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它相关单位。
范围:主要是各陆路口岸、海港口岸、空港口岸以及特区检查站的口岸区域和服务现场。
(五)活动的主要内容。
1.确保安全畅通。各口岸管理部门、查验单位和经营服务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强化口岸安全通关意识;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工作制度,杜绝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联合演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口岸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口岸运行安全畅通。
2.提高通关效率。以口岸“大通关”建设为平台,协调推动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和口岸查验监管技术手段科技创新,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流程,降低口岸通关成本,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3.改进口岸服务。按照爱岗敬业、文明诚信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努力改善服务,完善便民措施,为口岸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紧密结合深圳迎奥运、迎大运等任务,大力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口岸文明新风尚。
4.美化口岸环境。结合新口岸建设和老口岸改造,按照合理布局、有效监管、快速疏导的原则,科学规划设计口岸及其周边区域的衔接,优化口岸区域环境,完善交通服务配套设施;加大口岸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净化、绿化、美化口岸环境。
5.增进口岸协作。加大口岸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力度,完善相关业务协调配合工作办法,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增进口岸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支持配合,充分发挥口岸单位工作合力,处理好口岸相关事务。通过共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激发口岸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
6.规范口岸执法。加强口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形成口岸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局面。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推进口岸单位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口岸执法、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将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作为口岸日常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日常工作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同时,及时总结活动的经验,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加大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使口岸共建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六)活动的主要原则。
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共建活动的日常工作,以各口岸和特区检查站为单位开展。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综合统筹和协调。驻深各口岸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口岸下属单位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2.自建与共建相结合。参与共建活动的各口岸单位,要将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结合自身情况和任务特点,确定共建活动的侧重点和结合点,使自建和共建得到有机结合。
(七)活动的主要方法。
1.调研走访,加强沟通。广泛开展口岸单位相互之间的走访活动,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沟通,促进共建文明口岸的共识。积极征求口岸服务对象和口岸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掌握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新需求。
2.加强合作,综合治理。积极促进口岸相关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业务、廉政等方面的结对(结片)共建,解决口岸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促进口岸建设的全面发展。对于突出问题,通过专项共建的方式研究解决。
3.及时总结经验,培养、宣传典型。结合考核、评比和表彰,及时总结共建活动的经验,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个人、单位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统一组织对外宣传,营造活动的声势和有利于活动深化的良好氛围。
4.开展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增进团结,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素质。
5.形式多样,向纵深发展。通过活动的开展,在联席会议、走访交流、信息通报等方面,逐步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共建活动的检查、考评等各项措施,使共建文明口岸成为推动口岸建设和发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重要载体。
三、共建活动的考核、评比和表彰
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办法》和《广东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由市口岸办结合深圳口岸实际,拟定《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对各口岸开展共建活动情况的考核、评比、表彰和推荐。
(八)考核。对全市各口岸单位落实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两年一次。考核结果报送广东省口岸办公室。
(九)评比。结合年度考核,评选“深圳市文明口岸”、“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个人”,并选拔共建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广东省和全国的文明口岸荣誉称号单位和个人的评比。
(十)表彰。由市政府对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获得“全国文明口岸”、“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以及“广东省文明口岸”、“广东省共建文明口岸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由国家和广东省口岸管理办公室举行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十一)设立全市统一的活动领导机构。由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口岸办,负责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日常工作。
(十二)各口岸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口岸的共建文明活动,分别由口岸办陆路一处、陆路二处、海空港处牵头,成立由口岸相关单位参加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本口岸共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特区检查站(关口)等的共建文明活动领导机构,由口岸办特管线处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
(十三)市财政每年核拨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专项经费。各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的自建部分,经费由活动单位自理;市财政每年核拨口岸共建文明活动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全市性和各口岸共建性质的活动;专项经费由市口岸办代管,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开支,市财政局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