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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08-10-27 00:00
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评比表彰办法》和《广东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结合深圳市口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全市各口岸进行考核和评比。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和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口岸办)负责组织对本市推荐的对象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三条 考核评比的对象。本市各口岸区域内的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考核评比的范围。本市各陆路口岸、海港口岸、空港口岸以及特区检查站的口岸区域和服务现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各单位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畅通,制度健全。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口岸安全通关意识强;安全工作制度规范、安全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得力,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口岸相关单位之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服从、尊重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家口岸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和协调、规划、管理;口岸单位工作形成合力,能妥善处理好口岸工作中的矛盾。
(三)通关便捷,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口岸大通关建设,根据口岸通关特点和本单位业务实际,推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和口岸科技手段创新,在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口岸通关成本上取得明显成效。
(四)服务优质、文明诚信。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国家口岸开放规划,做好口岸开放和对外启用的工作;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周到,手续简便,在接待、语言、设施等服务项目中有具体措施;文明诚信,公正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五)技能熟练,效率显著。口岸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熟练掌握工作技能,窗口通关速度快;运输设备保养良好,进出口岸的客、货、交通工具方便畅通,无人为造成堵塞、延误和压港、压船、压车现象;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指标,口岸效益不断提高。
(六)政务公开,信息透明。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口岸单位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得到增强;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咨询、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七)把关严格,执法公正。行政执法活动和收费项目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依照法规和政策,认真检查和检验,做到不错检、不漏检、不重复检,专项业务工作成绩突出;杜绝不良行政执法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八)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口岸区域管理责任明确,秩序良好;办公、作业场所用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工作人员服饰端庄整洁,用语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
(九)队伍廉洁,行风良好。模范执行廉政规定,遵纪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无查实的廉政问题投诉事件;廉政勤政,及时开展行风整治工作,纠正歪风邪气,促进口岸行业风气好转。
(十)活动丰富,形式多样。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提升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推动本行业、本部门的口岸工作。
(十一)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评比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通过对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评选出“深圳市文明口岸”、“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
第七条 “深圳市文明口岸”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整体表现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陆路口岸、海空港口岸和特区检查站。其评比的内容和标准:
(一)在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围绕口岸共建内容,突出“安全、高效、廉洁、和谐”主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共建活动。
(二)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对象参与率100%,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三)积极开展口岸大通关建设,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在口岸建设、管理和发展过程中拓展新思路,采取新方法,效果显著。
(四)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口岸管理机构、口岸查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其评比的内容和标准:
(一)积极开展日常自建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的各项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连续两年在系统或行业相关评比中被评为群众满意单位或先进单位。
(二)共建文明口岸中,在做好自建活动的基础上,共建活动成绩突出,活动参与率100%,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三)与口岸相关单位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区域口岸大通关建设,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提高本单位整体水平。
(四)主动挖掘自身潜力,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口岸整体需求,服从口岸整体利益,在维护口岸发展大局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第九条 “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是指参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口岸区域的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其评比的内容和标准:
(一)所在单位按照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总体要求,根据口岸工作和本单位特点,组织开展各类单项活动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二)本人在口岸共建活动中能够发挥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廉洁奉公,积极钻研业务,举止热情文明,服务意识强、效率高,成绩显著。
第十条 活动参与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实际参与活动的对象与前述第三条所列应参与活动对象的比率,以及活动参与对象实际参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活动达标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达到各考核标准的活动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群众满意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管理相对人对参加活动对象的工作或服务认可的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第十一条 评选相关荣誉称号需同时具备该奖项下所列各条评选标准。
第四章 考核评比表彰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口岸办负责组织对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行考核评比。各口岸应成立相应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本口岸共建活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活动的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岸单位自评、口岸单位互评,市口岸办、省口岸办和国家口岸办考核、服务对象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
第十四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主要通过量化打分或评级的方式计取成绩。
第十五条 考核评比的程序:
(一)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各参与单位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和特点等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考核评分的量化标准,结合本单位自建工作,进行自评。
(二)各口岸共建活动领导机构通过互评、服务对象测评等形式,组织对本口岸各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市口岸办,同时推荐本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口岸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时,一并提供申报对象的考核评比成绩、主要事迹和成果等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电子文本。
(三)市口岸办组织对各口岸共建活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口岸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市口岸办根据考核的情况,评选全市口岸共建文明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择优上报省口岸办和国家口岸办,参加广东省和全国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评比。
第十六条 全市共建文明口岸评比表彰两年举行一次。对获得“深圳市文明口岸”、“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证书或牌匾。
第五章 荣誉称号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口岸办对获得全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关档案,记载留存其主要事迹、呈报审批材料、考核复查报告等历史资料。
第十八条 市口岸办负责对获得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各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回访,定期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市口岸办对获得全国、全省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或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悬挂荣誉牌匾,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届期内出现整体工作水平下降的,市口岸办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二)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秩序混乱,工作效率明显降低,服务水平明显下降,丧失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的;
(四)发生重大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影响恶劣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很差的;
(六)严重损害口岸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届期内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届参加评比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口岸单位有关考核评比的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应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比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荣誉称号设立的项目和评比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