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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口岸办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4-01-25 17: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编制了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报告所列数据时限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我办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深圳口岸工作的实际,结合深港口岸全面恢复通关、皇岗口岸重建、莲塘口岸开通运行三周年、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智慧口岸等重点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移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办不断拓展政务公开领域、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就全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建立及完善主动信息公开目录。我办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此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整,发布《关于调整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明确工作机制的通知》,对信息公开做出更为详尽和严格的规范,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成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增加多种公开形式,并确保表述规范;进一步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公共平台建设,及时更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断优化网站栏目设置,提高用户体验,使政务公共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布口岸最新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官方权威消息。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按照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深港口岸相关部门紧密协同,启动分阶段有序恢复通关工作。我办在官网制作《深港口岸恢复通关保障各类口岸通关顺畅/优化人员往来管理》网站专题栏目并同步至深圳政府在线,以图文及视频形式展示深港口岸恢复通关情况,分别从背景介绍、人员往来优化及现场报道进行宣传,获得市民朋友的关注,取得较好效果。另外,我办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做到市民关注高的事项进行主动公开,并同步对资金信息、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做好信息公开。
(三)提高政策公开质量。一是集中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对主动公开的政策进行100%解读,使用文字及长图解读等多种形式。我办分别发布《2023年深圳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举措》《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等政策文件,做到政策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部署;共向社会征求意见调查4期,并全部反馈收集情况。四是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等形式,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水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恢复通关相关情况,结合口岸营商环境、口岸规划与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出3次在线访谈。
(四)主动公开情况。2023年,我办通过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主动公开发布统计数据、通知公告、口岸动态等各类信息1659条;通过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口岸动态、政策法规、通知公告、业务知识库等各类信息507条;组织在线访谈3次,通过网站接受市民咨询433人次。在依申请公开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做到事前加强沟通,事中规范办理,事后解释和回访以及案卷归档工作。2023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内容涉及罗湖口岸商铺及医疗行业相关内容建议,我办将加强履职工作中的信息发布,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服务工作。
2023年度,涉及我办的建议提案共有16件。其中,人大建议7件,其中主办件2件、分办件2件、汇办件3件,已全部办理完成,得到代表委员满意反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市口岸办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扎实有序推进,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提升之处。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拓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二是应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应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流程和制度,建立更为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
2024年,我办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社会高度关注的工作或政策,促进权威发布“有内涵”;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有水平”;三是拓展渠道,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有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