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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办理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备案的公告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9-03-12 15:33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10号令)第二十条有关要求,现公布船舶港口服务单位(业务范围包含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备案的办事指南(见附件)。自2019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可前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17号提交备案申请。
附件:办事指南链接(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51377332015075001.html?region=440000)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