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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口岸办关于印发《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2-01-06 10:24
深口规〔2021〕2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深圳市口岸办
2021年12月12日
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的“支持深圳在客运码头设置旅客国际中转区、优化出入境手续,以及延长口岸通关时间”的改革事项,规范深圳港客运码头国际中转区的管理和旅客国际中转业务经营,维护海港客运口岸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港客运码头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是指在深圳港客运码头口岸限定区范围内为搭乘港澳航线客船、国际航线邮轮的旅客,提供国际中转、口岸通关、候船与上下船服务以及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场所。
第三条 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是深圳港口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以及旅客国际中转区的验收启用。
市港航主管部门是深圳港客运码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的建设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海关、边检、海事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由客运码头经营单位负责立项施工建设、申报验收启用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 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港客运码头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港口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设施设备、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七条 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正式启用前,需报请市口岸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正式启用。申请设置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际中转区域所在码头生产运行所需审批手续履行完毕。
(二)国际中转区域所在码头已建立规范安全运行机制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国际中转区域相关场地设施满足口岸查验单位执法执勤、备勤办公等需要。
第八条 边检部门依法对国际中转旅客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办理边检查验手续。
海关部门依法对国际中转旅客行李物品实施监管,除海关部门认为必要的以外,一般不予查验。
海事部门依法对出入境船舶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海关、边检、海事等查验单位支持,建立常态化通关保障机制,为客运码头邮轮以及港澳线客运船舶提供便利通关保障。
第十条 客运码头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国际中转旅客信息提前报送机制。客运船舶和邮轮公司按照口岸查验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船舶开航前或到港前报送中转旅客名单。
第十一条 客运码头经营单位应对旅客国际中转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海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客运码头经营单位、旅客国际中转业务经营单位以及客运船舶、邮轮公司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客运码头经营单位、旅客国际中转业务经营单位如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市口岸主管部门在商查验单位同意后,对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予以暂停运作或者关闭处理。
第十三条 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域应符合口岸限定区的封闭管理要求,区域内通关、治安和卫生检疫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