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8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政策咨询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06 15:28
公告〔2016〕38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doc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