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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政策咨询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17 19:34

海船舶〔2015〕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航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应用,充分发挥AIS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防止船舶随意修改AIS设备信息,现将《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8月1日之后安装上船的船载B级AIS设备,应当符合本《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

  二、对已安装上船的船载B级AIS设备,AIS生产厂家应对其设备进行升级,满足《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功能要求,最迟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2015年8月1日以后,对不满足本要求的船载B级AIS设备,不得对其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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