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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政策咨询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09 15:16
2015年第31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