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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有关问题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2-09-25 00:00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2号),对商品出口退运原因进行追溯调查。
公告明确,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退运追溯调查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根据公告,对进境报检/申报时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申请人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登记表》及所需单证是否完整后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对确属需实施出口退运追溯调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施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