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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关稽查制度 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12 16:21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海关稽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稽查制度。近20年来,国家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修订势在必行。修订后的《条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对贯彻依法行政、落实简政放权、实施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对加强和规范海关稽查工作,切实发挥海关稽查为国把关,维护进出口秩序等方面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以《条例》修订为契机,完善海关稽查法律制度

  《条例》是海关实施稽查的重要依据,随着此次《条例》修订完成,海关将认真听取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坚持好使管用原则,及时制定出台一揽子配套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工作制度等多层级制度体系,使稽查工作进一步迈向法治和规范的轨道。特别是随着中国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对海关执法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例如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进出口企业急需海关提供自我纠错的机制和渠道;又如,随着企业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海关执法急需引入专业能力,企业也期盼借助第三方机构得到更专业的管理建议。类似这些需求均集中在这次《条例》修订中予以体现,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对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以使修订后的《条例》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

  二、以全员考核、持证上岗为抓手,提升海关稽查执法水平

  政府行政部门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上,更需要一批专业素质过硬的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保证法律制度落实到位。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严格了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边际,减少不必要的执法程序,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海关将尽快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大规模的岗位练兵,使稽查人员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同时按照“逢进必考、逢调必考”原则,对稽查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资格考核全覆盖,建立稽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海关稽查执法整体水平,增强稽查执法人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出现稽查执法尺度不一、因人而异的现象,实现稽查执法公平公正。

  三、以严格执法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为目标,强化海关稽查执法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和“防腐剂”,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基本要求。海关执法行为应当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此次《条例》修订着重对执法人员增设了相关义务,严格了执法程序,限定了执法范围,明确了执法依据,要求稽查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做到执法公平公正,这些都为海关稽查执法监督提供了必要条件。为了不断提高海关稽查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公信力,海关稽查执法不仅要接受政府内部监督,更应当接受社会外部监督。事前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相关法规变动有充分知情权;事中对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使行政相对人在海关稽查执法中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事后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包括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媒体,以及个人的监督,提高海关稽查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手段,密切海关与各部门协同配合

  政府各部门间协同治理,建立纵横交错、内外联结的协作机制是现代政府治理新趋势。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也为公共部门间信息的跨界共享和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海关作为执法部门应主动适应多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全新政府治理模式,运用大数据优势,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此次《条例》修订明确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在今后具体落实中,海关将努力构建与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海关后续监管信息数据库,把大量的分析、评估工作在海关后台完成,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与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建立执法结果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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