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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解读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11 00:00

  一、修订背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实施11年来,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第一,交通运输部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相应调整《规定》中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并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第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出台后,国家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法律文件新设定了较多处罚条款,需要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以做好衔接。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适应海事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形势,对2014年底前将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适宜性。

  (二)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性。《规定》援引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逐条比对与其他规章的协调性,避免出现冲突和法律竞合。

  (三)维持《规定》整体体例与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删除其他现行有效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避免多个规章就同一违法行为都作出相同的重复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部分的修订

  1.明确规定了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由于船舶流动性大,特别是对个体船舶以及外省市船舶,当场送达文书存在困难。因此,《规定(修订送审稿)》对送达方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可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处罚文书。

  2.对法律适用部份进行了调整,并实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章节的一致性。

  (二)具体罚则的修订

  1.不再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以及“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并且不再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海事国际公约中,均未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的提法;国外的立法通常是以违法行为数量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设定和计算罚款,未出现以违法所得来设定和计算罚款的情形。因此,在不提高处罚幅度的基础上,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的条款进行了合并。

  2.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已经取消和下放或者即将取消和下放的许可涉及的处罚条款,都进行了删除或修订。一方面,删除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3.删除或修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中已有的条款

  原《规定》尽可能将所有涉及海事行政处罚的条款纳入其中,其中部分条款直接援引了其它法律法规的条款。此次修订在不改变整体篇章结构的前提下,删除或修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中已有的条款。

  4.修订了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条款

  《规定》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规定》中存在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情况,此次修订也对此进行了调整。(国家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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