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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办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1-24 21:29
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以下简称《方案》),全面系统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指明方向。
《方案》包括前言和正文,正文由总体要求、推进整合、实现优化、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五部分组成。
《方案》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目标是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重点任务是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创新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拓展功能,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切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方案》强调要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和效能导向,提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功能、政策和管理四方面整合,实现产业结构、业务形态、贸易方式和监管服务四方面优化。
在整合类型方面,《方案》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对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原则上不突破现有规划面积,对不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予整合。
在整合功能方面,《方案》提出通过逐步整合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满足产业多元化需求、发挥集约用地和要素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等基本功能。
在整合政策方面,《方案》提出要“规范、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向为主、兼顾两个市场”的功能定位,实现以国际市场为主的“单向阀门”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双向阀门”转变。
在整合管理方面,《方案》提出通过“加快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整合、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和验收程序”等措施,统一监管模式,整合管理资源,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真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有效防范风险。
《方案》提出了“四个优化”的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二是优化业务形态;三是优化贸易方式;四是优化监管服务。
在整合优化举措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相对成熟或可先行先试的措施安排在近期,其他措施根据实施难易程度安排在中期、远期。
——2015—2016年,进一步严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审批,加快存量整合,落实退出机制,简化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推进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贸易多元化等试点;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推广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等监管制度;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同时,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2017—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修订完成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为整合优化提供法律保障;构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2019—2020年,制定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完善相关政策;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建立与沿线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
《方案》是国务院继2012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后出台的又一个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纲领性文件,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对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整体部署,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提供重大的历史机遇,标志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口岸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