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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办《海员证》实施细则的解读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18 18:41
为促进船员职业发展,便利船员办理海员证,推进海事管理职能转变,落实简政放权清单实施,自2015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施行个人申办海员证。今后,向深圳海事局提出申办海员证的个人或机构,均需通过“深圳海事局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业务”进行申请,并按要求向我局政务中心提交所需的书面材料。现将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办
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以及国际河流段船员可以个人身份自行申办海员证。申办前需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并注册开通“深圳海事局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业务”账户。注意:暂不对渔船船员开放个人申办海员证。
(一)签发海员证
适用于首次申办海员证或原海员证有效期不足一年需再次申办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海员证申请表》(成功提交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申请表,需打印并签名确认);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签发日期为一年以内的个人护照均视为有效);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
(1)港澳航线值班船员应提供适任证书:沿海航区值班船员应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值班船员应提供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驾驶员的适任证书“签注”栏中应有“适用港澳航线”等签注字样;
(2)任职能力证明是指证明船上厨师、服务员及其他非值班普通船员经过培训具备船上任职能力的文件。船上厨师的任职能力证明文件是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服务员及其他非值班普通海船船员的任职能力证明文件是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海船船员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普通内河船舶船员的任职能力证明文件是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海船船员应持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内河船员应持有《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二)补发《海员证》
适用于原海员证因遗失、污损或信息有误需补发,且原海员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形(原海员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可直接申请签发)。注意:原海员证签发机关应为深圳海事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与原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海员证申请表》;
2.《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具体说明原《海员证》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参考格式见附件);
3.因污损或信息有误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应提交原《海员证》。
(三)换发海员证
适用于原海员证因签证页已签满需换发,且原海员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形(原海员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可直接申请签发)。注意:原海员证签发机关应为深圳海事局,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与原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海员证申请表》;
2.原《海员证》。
二、委托申办
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的船员可委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的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海员证;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船员可委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经营特殊航线资质的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海员证。
船员委托机构代办海员证的,机构应在“深圳海事局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业务”中建立委托协议并由船员个人进行确认。
注意:不受理船员委托个人申办海员证。
(一)签发海员证
适用于首次申办海员证或原海员证有效期不足一年需再次申办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2.委托证明(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可免予提交);
3.《海员证申请表》;
4.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发日期为一年以内的个人护照均视为有效,原有使用上级管理单位出具的政审批件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仍可维持原做法);
6.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
(二)补发《海员证》
适用于原海员证因遗失、污损或信息有误需补发,且原海员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形。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2.委托证明(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可免予提交);
3.《海员证申请表》;
4.《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需具体说明原《海员证》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换发海员证
适用于原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且原海员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形。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2.委托证明(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可免予提交);
3.《海员证申请表》;
4.原《海员证》。
深圳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