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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第一个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深圳举行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6-12-27 10:57
12月23日上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内地与香港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深圳正式举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李宏印副局长,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副局长陆恭蕙女士,香港环保署、深圳市人居委、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相关负责人及人员出席签署仪式。
为了推动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交通运输部2015年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控制区内核心港口从2017年1月1日起须强制船舶靠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的低硫燃油,以改善空气质量。香港则早在2013年就推出了《乘风约章》政策,鼓励远洋船舶停泊香港时专用更清洁的燃油,并于2015年7月正式强制实施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0.5%的低硫燃油。珠三角内地港口与香港一水之隔,唇齿相依,共享同一片蓝天。珠三角内地港口与香港作为整体协同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可以避免因靠泊不同港口船舶运营成本不同,造成其部分港口货源明显损失;有利于形成一定低硫燃油需求规模,促进船舶低硫燃油供应市场的发展;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地区间统一标准,有利于对区域整体空气质量的监测,减少执法成本。
在上述背景下,为了共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部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多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进行沟通,协调推进珠三角内地港口与香港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合作,就加强交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等达成共识,明确以工作组的形式,共同推进合作事宜。11月3日,部海事局在深圳组织召开“设立内地与香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协同管理工作组暨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内地与香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协同管理工作组”,将秘书处设在深圳海事局,并研究制订了《内地与香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协同管理工作组职责及运行机制》。随后,经部海事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协调,双方就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达成共识。
12月23日的签署仪式上,深圳海事局李为局长致欢迎辞,并指出,《合作协议》是内地与香港第一个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协议,在两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李宏印副局长强调,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推动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政府相关要求和执行法律规定的重要工作。内地和香港在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方面分别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双方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互利双赢的开始,有利于构建两地协同合作的新平台、新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在资源利用、业务联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不断提升两地协同联动的层次和水平,共同为珠三角水域大气空气质量提升作出更大的贡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副局长陆恭蕙女士表示,随着中央政府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的宏观推动,交通运输部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内地和香港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合作也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双方合作良好的开端,接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将全力协调做好协议内容的有效落实。
随后,李宏印副局长和陆恭蕙女士分别代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局在《内地与香港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上签字,签署仪式圆满结束。双方还就内地与香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协同管理工作组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
作为内地与香港第一个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合作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在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协同合作方面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深圳海事局作为秘书处所在单位,将继续为推进《合作协议》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深圳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