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扫一扫二维码
    体验移动版网站
  • 扫一扫二维码
    体验微信公众号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抗击疫情,口岸在行动(已归档) > 要闻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31 12:49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相关链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备案号:粤ICP备19001328号-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 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394325 传真:0755-83394409 网站标识码:4403000054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24号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24号

建议您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体验更好的浏览效果。

深圳口岸办官方微信 i口岸 适老化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