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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学专家学者齐聚深圳探讨 创新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19-10-09 17:04
“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协调”是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心议题。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存在着广阔前景,科技领先、商业发达和文化艺术繁荣的地区,知识产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粤港澳三地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智慧城市建设等的重视,以及大湾区内大量的高新科技专利和香港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三地深入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近日,由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创新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论坛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联盟2019年年会在深圳举行。来自全国的法学专家学者分别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创新之理论与实践、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等两个主题展开了研讨交流。
一、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创新之理论与实践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课程主任李亚虹副教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存在着广阔前景,科技领先、商业发达和文化艺术繁荣的地区,知识产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粤港澳三地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智慧城市建设等的重视,以及大湾区内大量的高新科技专利和香港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三地深入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但由于粤港澳三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三个不同的法律系统中运行,她建议从三方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是政府间合作应加强与学术机构的联系,获得更多的政策指导和学术建议。二是持续加强三地学术机构的人才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衔接。三是增进三地的青年学生交流,联合申请学术研究项目,开设跨境学位课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平教授展望了粤港两地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专利案件民事判决的可操作步骤。广东可以尝试分两步走,首先,对发明专利进行侵权案件和许可方面进行判决相互认可;其次,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或可靠性要弱于专利和发明专利评价报告,未来可以率先在专利和发明专利进行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洁琼讲师借鉴了欧盟专利一体化改革经验,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专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跨区域商业活动对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这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矛盾十分明显。这与欧盟成立时遇到的情况极为相似。与粤港澳大湾区专利保护相比,欧盟专利制度一体化改革有很多不同特点但非常值得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是欧盟单一市场制度核心内容,并在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等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实质统一。在专利领域,欧盟主要通过两个公约进行制度协调,一是EPC公约,另一个是PCT程序公约。欧盟经验启示我们,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无论在投资还是贸易角度分析,统一的内部市场必须依赖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
广东省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郭鹏教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协调”是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心议题。大湾区内生产的商品,仅在注册层面而言,就面临着同一商标三次注册的尴尬局面,也面临着同一商标申请法律保护时面对三种不同司法制度、三种不同审查标准的情形。在欧盟内部,同一商标申请若在某一成员国失效或没申请时,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在另一个成员国即欧盟层面注册或申请展期。就知识产权商标制度而言,我们需要法律层面的统一。这首先需要在概念使用上的统一。知识产权法律概念、法律标准、商业运用等诸要素达成统一后,知识产权的制度性协调才能发展。
中银—力图—方氏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忆介绍了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的纽带作用。目前,广东自贸区建立了11家联营律师事务所,中银—力图—方氏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三地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这种模式下,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实现一家办公室咨询委托、粤港澳三地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在实践过程中,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内部也通过设立两个律师调解工作室,来处理粤港澳中小企业在跨境商事过程中的纠纷。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这种模式,有利于通过香港和澳门作为超级联系人对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最便捷、低成本、高效率通道。
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秋月介绍了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上的创新实践,建议在法律层面上论证知识产权统一法院、统一适用规则、证据互认、判决互认之外,还应当在法律实践上实现“一地申请,三地进入”的统一知识产权审查模式、科技成果转化解决机制等。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岚副教授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存在语言使用、师资缺乏、教材缺乏等三方面挑战。针对上述情况,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进行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务特色人才培养的探索。一是在本科教育阶段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为部分基础扎实的高年级本科学生开设港澳法律制度比较课程、英美法课程,选派学生到澳门、香港高校交流。二是组织师资有针对性地编撰中英双语或英文港澳知识产权法律教材。三是通过聘请港澳高校专家学者访学交流的形式,培训内地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监陈婷认为,打通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基础在于加强信息共享和创新写作,坚持“有差别的合作”“有取舍的创新”和“无障碍的共享”原则:一是除了内地加大对港澳知识产权运作机制调研外,港澳也应当加大对内地知识产权运作机制的调研;二是充分利用广东现有的、分布在大湾区的4个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源;三是充分利用内地公开、不收费且检索信息完善的知识产权专利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跨结构数据特征。
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郑志柱认为,在国家创新体系下,法院职能已经被整合到创新体系之中,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机构作用。对保护创新内容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努力增强为大湾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营造最公平、公正,最严格要求,最可预期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三是依法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设。五是引领发展争创一流,办精品案件。
广州大学法学院段云蕾讲师探讨了“权利有限并存”在涉港澳商标案件中的体现。从案由的分布来看,涉港澳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部分都是知识产权权属跟侵权的纠纷,且在侵权纠纷中,绝大多数都是关于商标的争议。“荣华”“咀香园”两案件判决暗示着,由于商誉具有弹性,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商誉的流动性跟权利有限并存。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定,在双方都对商业标识有一定贡献的情形下,需要充分考虑权利有限并存,而不是一味侧重保护注册商标。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葛素华律师认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行业协会调解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从行业的角度看,行业协会组织专业律师或专家进行调解,可能比诉讼或仲裁更能节省社会资源。第二,行业协会的灵活度很高、组织协调能力也强,这为程序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第三,行业协会调解能符合知识产权快速解决争议、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第四,行业协会调解都是非对抗性的,兼顾了市场的价值导向。第五,行业协会调解的专业性,可以高效组合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优势。实现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仍需要建立五项机制:与诉讼的对接机制,运用和转化机制,快速维权机制,学术宣传和交流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若上述设计能实现,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也更利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初创企业。
华发七弦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法务主管邱秀英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可以在四个方向实现突破:一是诉讼调解对接,双方当事人自愿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之后,由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出具《调解确认书》来确认调解法律效力。二是实现行政、仲裁衔接。知识产权局如果接到侵权投诉,可以协调争议双方签定协议,达成仲裁条款或者说引导他们达成仲裁条款,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三是通过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调解,以行业协会为依托,聘请行业权威人士作为顾问,参与调解,实现行业内消化解决。四是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解决。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搭建以“9+2”为主体的互联网法院,提供跨区域诉讼解决服务,这样会大大减少权利人维权成本。(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