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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31000-06-2015-013013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10-20
名称: 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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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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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1.6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口岸指挥部

  2.2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

  2.3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

  2.4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小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和监测

  3.2预警及先期处置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2报告时限

  4.3分级响应

  4.4响应程序

  4.5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日常保障

  6.2应急技术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设施设备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教育

  7.2应急演练

  7.3责任和奖惩

  7.4预案管理

  8.附则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深圳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口岸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有序、及时地处理发生在口岸区域的突发事件,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深圳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按照起因和性质可概括分为四类:自然灾害、通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口岸通关突发事件的特征包括两方面:一是集散性。口岸具有强大的集散功能,特别是人流、物流和交通流高度聚集,这使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具有易扩大难控制的明显特征。二是涉外性。深圳口岸是全国最大的中外旅客和港澳台同胞出入境通道,是我国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口岸,而且与香港口岸紧密相连,一旦发生口岸通关事件,必然引起海内外关注,负面影响较大。

  1.3.1分类。

  1.3.1.1自然灾害。危及我市口岸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袭击、场地水浸和强雷电(口岸电子系统的天敌)。

  1.3.1.2通关事故。主要指出入境车辆罢驶、群体性冲关、群体性走私活动、电子系统技术故障等造成口岸拥堵甚至瘫痪。

  1.3.1.3公共卫生事件。如非典、禽流感等疫情发生时对口岸区域和口岸检疫造成的影响。

  1.3.1.4社会安全事件。指口岸发生火灾火警、电力中断、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遭恐怖袭击等。

  1.3.2分级。

  依据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口岸系统应对的通关突发事件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对四个等级突发事件的预警,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

  1.3.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指重大火灾、强烈地震和损失严重的强台风、群体性冲关、过境司机罢驶、遭遇恐怖袭击等造成人员较大伤亡、口岸设施被毁、口岸通关瘫痪或其他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特别严重事件。

  1.3.2.2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指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群体性冲关、过境司机罢驶、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技术故障等造成人员伤亡、口岸设施被破坏、口岸交通中断或口岸堵塞超过2小时以上的严重事件。

  1.3.2.3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指火灾火警、一般的自然灾害、酝酿冲关或罢驶、出现技术故障和卫生疫情、遇到水浸场地及设施等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作的事件。

  1.3.2.4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一般的火灾火警、发现易爆易燃危险性化学品、技术故障和警戒疫情等影响口岸正常运作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护旅客;责任明确,分级处置;有效预防,快速反应;以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管理,协同配合;公众知情,群防群救。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陆路口岸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1.6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深圳市口岸应急预案、各陆路口岸应急预案、各陆路口岸查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深圳市口岸应急指挥机构分为三个层次。深圳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口岸指挥部”)、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

  2.1市口岸指挥部。

  市口岸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口岸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口岸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主任。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市口岸办主任。

  现场指挥部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口岸办副主任、深圳海关副关长、深圳边检总站副总站长、深圳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各一名担任。

  市口岸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口岸办、市应急办、市外办(港澳办)、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深圳检验检疫局、口岸所在区政府等分管领导。

  市口岸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深圳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协调深圳各查验单位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支援等。

  市口岸指挥部成员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口岸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各口岸查验单位和服务单位做好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及时掌握口岸通关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4)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协调做好口岸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及港澳地区的事务,做好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收集境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等。

  (5)深圳海关:负责做好口岸区域内发生的与海关业务有关的各种通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深圳边检总站:负责做好口岸区域内发生的与边检业务有关的各种通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深圳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口岸区域内发生的与检验检疫业务有关的各种通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口岸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口岸周边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

  市口岸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口岸办(值班室),负责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口岸办分管应急管理副主任兼任。

  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市口岸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口岸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口岸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口岸指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电话号码是:83394325。

  2.1.2市口岸指挥部专家组。

  市口岸指挥部成立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主要职责是为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由市口岸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2.1.3市口岸指挥部工作小组。

  参照深圳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市口岸指挥部成立新闻宣传组和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分别为:

  新闻宣传组。设在市口岸办秘书处,负责值守应急接报,包括收集汇总信息、综合协调处置、提供处置参考意见,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通关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以及对外宣传等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综合协调组。设在市口岸办秘书处,负责协调各查验单位应急指挥部、口岸现场指挥小组,保障口岸单位联合应急的协调;负责与香港口岸部门的联系协调,保证两地口岸及时了解对方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及事态。

  抢险救灾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和善后处理组等现场工作小组根据通关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官临时组建。

  2.2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

  由各口岸管理处、查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口岸通关突发事件的性质由职能单位负责牵头,各口岸单位密切协同配合,明确处置的原则和协调的程序。

  主要职责: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处置,负责向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和请求支援等。

  2.3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

  分别由各口岸海关、边检站、检验检疫局、管理处等单位成立。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预案,负责指挥和处置发生在本系统的通关突发事件,同时向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口岸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口岸其他应急指挥小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和监测。

  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要认真负责收集各口岸通关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抓好通关突发事件的分析预测和研判工作,同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对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及先期处置。

  3.2.1确定预警级别。口岸工作人员一旦掌握通关突发事件征兆或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的口岸现场值班室报告。事发口岸单位接报后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应迅速对通关突发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口岸指挥部报告。

  3.2.2发布预警信息。市口岸指挥部、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建议报告进行分析后,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发布、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口岸公告等方式发出预警信息。凡涉及面广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和支援,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口岸指挥部要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口岸各查验单位应急指挥部在处理通关突发事件中要利用本单位的通讯、报警等执勤设施对内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口岸指挥部、事发口岸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口岸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各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报告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电话报告必须明确通关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要素;值班员必须填写电话报告记录,内容包括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文字报告包括书面传真报告和网上办公系统发送,必须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

  4.2报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在15分钟内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要以电话形式,向市口岸指挥部和有关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市口岸指挥部、有关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恐怖袭击、大规模罢驶、群体性冲关和故意堵塞口岸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口岸现场应急指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力量自行处置。

  4.3.2较大突发事件主要由事发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事发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处置;事发单位上级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

  4.3.3重大突发事件主要由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或市口岸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市口岸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口岸单位,指导应急处置。

  4.3.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口岸指挥部指挥,组织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处置,事态扩大并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的,及时调动专业应急机构和全市应急资源,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4.3.5口岸通关突发事件的级别定位,由事发口岸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根据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并决定适用的级别和预案。上级单位予以管辖处置的,事发单位要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

  4.4响应程序。

  4.4.1突发事件所在口岸事发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特殊区域,由区域所属单位联合处置),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人员及交通工具、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事发接报30分钟内,由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或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先期指挥处置,并向市口岸指挥部报告。

  4.4.2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小组在接到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市口岸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小组要迅速通知市口岸指挥部领导成员到达指挥场所,组织各应急小组成员30分钟内到位;通知应急队伍及机动设备迅速前往事发现场。

  4.5处置措施。

  4.5.1根据各专项预案,事发单位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专项预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深圳市口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各陆路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个陆路口岸应急预案)、《深圳各口岸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各口岸边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各口岸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各口岸管理服务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4.5.2凡是突发事件没有对应的专项预案和处置措施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迅速确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口岸现场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派出的现场指挥人员,拥有紧急事态处决权。

  4.6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必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市口岸指挥部、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上一级响应责任单位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7社会动员。

  事件发生后,口岸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各方力量救治伤病员、组织各口岸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等。

  4.8信息发布。

  市口岸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

  4.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完全或基本恢复口岸正常的状态时,经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布结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口岸单位、事件主管单位或市口岸指挥部,要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清理现场,恢复口岸正常秩序等工作。

  5.2调查评估。

  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5天内,根据情况由市口岸指挥部或深圳口岸查验单位应急指挥部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援助单位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日常保障。

  深圳各口岸单位必须坚持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深圳检验检疫局、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专用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保证突发事件处置联络畅通。

  6.2应急技术保障。

  市口岸办、深圳口岸各查验单位以及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逐年增加投入,建立完善监控、决策、指挥的技术支持平台和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为市口岸指挥部提供技术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口岸单位根据职能组建专业或义务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以提高应急人员对组织疏散、爆炸物识别与排除、现场勘察、取证、救助、避险和自救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队伍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4设施设备保障。

  在口岸通道、旅检现场和联检大楼等口岸区域内,要配备常用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具,包括消防器械和防爆装备等。

7.监督管理

  7.1培训教育。

  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边检总站、深圳检验检疫局以及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组织以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为内容的培训,并组织参加深圳市有关专门机构举办的应急专业培训教育课程。通过培训的口岸现场工作人员,既要熟悉应急处置措施,也要掌握常用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7.2应急演练。

  各口岸单位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口岸指挥部要组织口岸应急联合演练,逐步提高口岸单位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7.3责任和奖惩。

  口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口岸办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与惩罚参照深圳市委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7.4预案管理。

  市口岸办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同时,市口岸办按照相关规定报省口岸办备案。

  深圳各陆路口岸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预案和专项预案,在预案中将公安、消防纳入成员单位。海港口岸、空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的应急处置不列入本预案。

8.附 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口岸办2005年12月23日发布的《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工作流程图

  2.深圳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表


附件:

1.附件1 工作流程图.doc

2.附件2 深圳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