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陆路口岸(简称“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口岸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有序、及时地处理发生在口岸区域的突发事件,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特修订《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深口管委[2006]4号)形成了新版《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将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深口管委[2006]4号)发布于2006年,近年来,我市口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效果明显,口岸区域内未发展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但与香港等先进地区相比较,深圳口岸安全事故预防仍有一定差距。2014年,经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达2.35亿人次,日均64.3万人次,再创历史新高,随着口岸通关流量的持续增加和区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市口岸安全事故预防将面临更大压力。
同时,随着《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出台,为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我市口岸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口岸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口岸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必要对《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深口管委[2006]4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完善应急体系
结构上与《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充分衔接,确保新预案既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又适应口岸应急处置工作的特点。
(二)科学提升应急针对性
分析总结了不同级别口岸通关事故的特点和影响,并参考《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的有关评估结果,充分考虑不同事故的风险,更加科学合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防御更加有针对性,重点也更加突出。
(三)强化应急职责分工
不仅明确了市口岸办及相关单位、查验单位、口岸现场管理服务单位及基层应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的应急职责和分工,还在应急响应部分规定了分级分类响应措施,各类应急职责更加清晰。
(四)强化“以防为主”
明确口岸通关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等制度,在职责分工、应急响应和预警信息发布等部分,均体现了预警信息快速有效传播的重要性。
三、修订过程
2014年年初,市口岸办启动《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深口管委[2006]4号)修订工作。
调研深圳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其中包括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各有关单位职责;调研深圳市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包括监测和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级别、预警发布等;调研深圳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和队伍等保障措施,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通过整理调研成果,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我办编制了《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稿)。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研讨修改,形成《深圳市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9月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为使预案更加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我办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了专家预案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鉴于修改后的预案内容与第一次征求意见有所调整,2015年1月19日,我办就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与2006年版《深圳陆路口岸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主要变化:
(一)预案名称更加明确。本预案只适用于深圳陆路口岸,因此新预案在标题上更加明确。
(二)完善了深圳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的特点分析。
(三)增加了“职责分工”。《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3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中包括深圳市口岸应急指挥部,新预案明确了市口岸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查验单位和现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应急专家组在通关突发事件应急中的职责分工。设立了市口岸指挥部(含现场指挥部)、各口岸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口岸查验和管理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小组三个层次的指挥机构。
(四)增加“预防”的内容。在原先的“监测预警”部分,新增了“预防”的相关内容。
(五)增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内容。在原先预案中,重新梳理了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流程,使各个环节更加清晰。
(六)其他变化。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相关要求,新预案在应急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部分与原预案均有所调整,突出《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地位,使应急处置更加系统完整。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