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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皇岗口岸新联检楼管养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6-10-22 14:41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皇岗口岸新联检楼管养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皇岗口岸新联检楼管养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49680000.00 中标供应商:深业物业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关于服务委托期的补充 将原合同前言部分第三段“协议服务委托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新皇岗口岸开通之日后的6个月。”修订为“为衔接新皇岗口岸深港双方统一维养周期,原协议项下的服务委托期变更为自原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 二、关于费用结算的补充 将原合同“协议总价(含绩效考核金)为4,968.00万元(大写:肆仟玖佰陆拾捌万元整)”修订为“服务委托期内的服务费用分为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原协议签订之日至新皇岗口岸正式开通之前一日(即2026年10月11日),第二阶段为新皇岗口岸正式开通之日(即2026年10月12日)至服务委托期届满之日。第一阶段【原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0月11日】的服务费用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后据实结算,乙方服务费用涵盖乙方为开展日常口岸管养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企业自行开具税务发票应交税费等。第二阶段【2026年10月12日至2027年1月30日】的服务费用(含绩效考核金)按原协议实行包干制,已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包括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等,除此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本阶段服务费用的总价以原协议约定的协议总价(含绩效考核金)为基准,按照实际履约天数进行等比例折算,折算后为2,997万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元整),其中包含的该阶段绩效考核金同步按原协议约定的比例折算计提,金额为人民币299.7万元(大写: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整)。第一阶段服务费用与第二阶段服务费用之和(以下合称“实际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协议总价(含绩效考核金)4,968.00万元(大写:肆仟玖佰陆拾捌万元整)。” 三、关于原合同拨付条款的变更 将原合同第六条第(二)款“1.甲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预拨首期口岸管养经费,拨付额度为协议金额(不含绩效考核金)的40%,即:人民币1,788.48万元(壹仟柒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2.乙方向甲方提出第二期口岸管养经费书面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拨付,经费额度为协议金额(不含绩效考核金)的40%,即:人民币1,788.48万元(壹仟柒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3.协议到期前,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协议金额(不含绩效考核金)的20%,即:人民币894.24万元(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及绩效考核金。”修订为“1. 甲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预拨首期口岸管养经费,拨付额度为人民币1,788.48万元(壹仟柒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2. 乙方向甲方提出第二期口岸管养经费书面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拨付,经费额度为人民币1,788.48万元(壹仟柒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3. 协议到期前,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剩余应拨付的口岸管养经费(如有)及绩效考核金(如有)。甲、乙双方特别确认,甲方已支付的首期口岸管养经费和第二期口岸管养经费(以下合称“甲方已拨付款项”)优先用于冲抵第一阶段服务费用,剩余款项再用于冲抵第二阶段服务费用。若实际服务费用超过甲方已拨付款项,则甲方继续拨付剩余应拨付的口岸管养经费(如有)及绩效考核金(如有)用于支付;若实际服务费用未超过甲方已拨付款项,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指定账户返还对应差额(甲方已拨付款项金额-实际服务费用金额)。”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部分条款,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和服务委托期,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9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38546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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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