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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5-09-18 09:40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2025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海事信用管理,有效减少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质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利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成果,汲取江苏、海南、长江等海事局信用管理实践的经验,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一体化”的理念。以推进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为核心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三是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

  (二)构建五个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良好守信公布有效期原则上与评价依据文书明确的有效期一致,依据文书无有效期的,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严重失信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一般失信公布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规范“三个名单”管理。采取行为认定制,将具有良好信用行为的纳入良好守信名单管理,一般失信行为的纳入一般失信名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各主体信用状况,采取海事管理机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重点监管措施,明确海事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联合监管举措,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运用嵌入海事管理各流程、各环节,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

  (五)建立信用异议修复机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公布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息评价规则,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布其失信信息、更新评价结果,及时移出相应失信名单。

  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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