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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操作办法》政策解读政策咨询
来源:市口岸办 发布日期:2021-04-25 19: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于2021年4月23日印发《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以及2017年底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等口岸管理政策文件规定,广东省口岸办对《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粤府口字〔2015〕8号)进行修订,于2020年3月23日出台《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口规字〔2020〕1号)。
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广州、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管理,下放给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内容,结合深圳口岸工作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制定了《操作办法》。
二、关于文件名称
《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口规字〔2020〕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深圳市口岸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口岸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据此确定本《操作办法》规范性文件名称,以确保符合上级部门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三、主要目标任务
为规范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工作,合法依规履行广东省口岸主管部门下放授权事项,提升港口口岸业务行政服务效能,《操作办法》主要从总体管理要求、验收启用程序、验收启用要求、启用后续管理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方面明确深圳市港口口岸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操作办法》共5章22条。
第一章“总体管理要求”共4条,主要明确了《操作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权责。
第二章“验收启用程序”共6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申请主体、项目申请受理主体、申请受理的程序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内容与流程、验收及协调工作内容与程序,以及批准决定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验收启用要求”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的前置条件以及组织验收的具体内容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启用后续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口岸主管部门、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经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形、应当予以暂停运作或关闭情形做出界定,对已开放启用项目的扩建、搬迁以及调整口岸业务功能的情形纳入《操作办法》适用范围实施管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共4条,主要明确了申请临时启用的项目和经确认继续保留运作的原水运二类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泊位新建、改建、扩建、搬迁、调整功能等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纳入纳入《操作办法》适用范围实施管理,以及《操作办法》有效期限与上级文件同步至2025年3月23 日止。